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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決定

行政領域的解釋

受理訴願機關審理訴願案件,發現原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本來應該將違法行政處分撤銷或變更,以保障訴願人的權益。但如果因此將導致公益的重大損害時,例外可以維持原違法或不當處分,改以賠償其所受損害的方式予以救濟,此即為「情況決定」。此可參考訴願法第83條規定:「(第1項)受理訴願機關發現原行政處分雖屬違法或不當,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訴願人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原行政處分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其訴願。(第2項)前項情形,應於決定主文中載明原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第84條規定:「(第1項)受理訴願機關為前條決定時,得斟酌訴願人因違法或不當處分所受損害,於決定理由中載明由原行政處分機關與訴願人進行協議。(第2項)前項協議,與國家賠償法之協議有同一效力。」

  • 「情況決定」是行政領域的法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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