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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撤緩字第24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利於改過自新而設,修正後刑法第75條之1又明定法院裁量之義務,則受刑人是否已足認緩刑宣告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撤銷緩刑宣告、執行刑罰之必要,仍須衡酌相關情況決定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25號民事裁定預覽 ↗
如王詠璇有急難而有資金之需求時,希望榮泰公司衡量情況決定是否予以適時之資金協助等情,有系爭契約、除戶謄本及戶籍謄本附卷可稽(見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87號卷第15-20
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3361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三、又本件原告應有部分之面積僅為2.80平方公尺,原告就其應有部分應無採原物分割之可能,是請原告先自行提出分割方案後,本院再視情況決定是否到場測量,如原告未能提出分割方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87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系爭契約第5條約定由榮泰公司衡酌情況決定是否予以適時之資金協助,該遺產稅之稅額甚鉅,且牽涉遺產認定情形,聲請人既未提出遺產稅核定書令系爭契約之榮泰公司可以審酌個項目是否正確而裁量協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01033號行政判決預覽 ↗
查被上訴人所提起者係課予義務訴願,並非撤銷訴願,是否有上開訴願法第83條情況決定之適用,非無推研餘地。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69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已說明法院得酌量各種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自首者減輕其刑恩典之職權。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7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減輕刑度與否,運用上較富彈性,真誠悔悟者可得減刑自新之機會,而狡黠陰暴之徒,亦無所遁飾,可符公平之旨,宜予採用」,就不同動機之自首,委由法官依個案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減輕其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交聲字第233號刑事裁定預覽 ↗
㈡上開證人黃義榮之證詞,非但就異議人違規之情形證述甚詳,且異議人併排臨時停車違規在先,員警要求出示證件再視情況決定是否舉發亦屬經驗之常,無端逕叫違規人將車開走實非常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抗字第9號民事裁定預覽 ↗
如王詠璇有急難而有資金之需求時,希望榮泰公司衡量情況決定是否予以適時之資金協助等情,有系爭契約、除戶謄本及戶籍謄本附卷可稽(見原法院卷第15-20頁),足見王少柏將系爭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58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之利益,當在取得土地之使用、收益及處分之價值,即所有權之價值,而土地之價值,地政機關每年皆有公告其現值,該現值係經主管機關依每年社會經濟情況決定之,接近於土地之客觀交換價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壢簡字第135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於94年2月2日刑法修正時,關於自首規定乃採得減主義,既可委由裁判者視具體情況決定減輕其刑與否,運用上較富彈性。使真誠悔悟者可得減刑自新之機,而狡黠陰暴之徒亦無所遁飾,以符公平之旨。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1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採得減主義,既可委由裁判者視具體情況決定減輕其刑與否,運用上較富彈性。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交抗字第57號刑事裁定預覽 ↗
然按若放任駕駛人於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駛而不予攔停,實有害於其他用路人之安全,且證人亦證稱其會視安全情況決定是否攔停,則本件值勤員警因測得抗告人超速行駛,而依抗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撤緩字第147號刑事判決預覽 ↗
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利於改過自新而設,修正後刑法第75條之1明定法院裁量之義務,則受刑人是否已足認緩刑宣告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撤銷緩刑宣告、執行刑罰之必要,仍須衡酌相關情況決定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交簡字第21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採得減主義,既可委由裁判者視具體情況決定減輕其刑與否,運用上較富彈性,真誠悔悟者可得減刑自新之機,而狡黠陰暴之徒亦無所遁飾,可符公平之旨」,而由被告迄今仍否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83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且是否有此重大事由,亦須參酌兩造有無共同生活之事實、有無繼續履行共同生活之意願、有無回復共同生活之可能及其他實際情況決定之。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394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本件原處分業經訴願決定依訴願法上揭規定駁回上訴人之訴願,並同時諭知原處分違法,上訴人不服訴願決定中關於其不利部分即以情況決定駁回其訴願部分,提起行政訴訟,則原審法院自應審查訴願決定以情況決定駁回上訴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撤緩字第2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受刑人於上開緩刑宣告期間前因故意犯他罪,另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5月之處刑乙節,固堪認定,惟此是否即足認前開緩刑之宣告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仍須衡酌相關情況決定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90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得減主義,既可委由裁判者視具體情況決定減輕其刑與否,運用上較富彈性,真誠悔悟者可得減刑自新之機,而狡黠陰暴之徒亦無所遁飾,可符公平之旨,宜予採用」。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350號行政判決預覽 ↗
訴願決定就此雖同為指摘,然其未將原處分撤銷,卻為情況決定,尚難認與訴願法第83條之規定相符,故其情況決定即有裁量濫用之違法,亦有未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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