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領域的解釋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為的替代刑罰的處分。感化教育是基於少年犯宜教不宜罰的概念所設置。對於這些少年,另有特別法(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規定。少年事件處理法所規定之保護處分,有訓誡、保護管束、社會安置與感化教育(收容於矯正學校或輔育院)等。對於情節最嚴重的少年犯,始有感化教育之適用,期間為三年以下。
少年領域的解釋
法院審理後認為少年不適合交付社區處遇,而有進入感化教育場所以隔絕外界不良影響的必要,以調整少年的成長環境,可以裁定少年接受感化教育。執行場所則是在新竹誠正中學、桃園或彰化少年輔育院。執行期間最長是三年,但執行超過六個月,成效良好沒有繼續執行的必要時,少年保護官或執行機關可以聲請法院裁定免除或停止感化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