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全文命中20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賠字第四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聲請人於感化教育前之羈押及感化教育執行期滿未依法釋放之期間共計十個月又二十八日,請求國家賠償等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賠字第一八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有關交付感化教育執行完畢後未依法釋放部分:查蔣齊平前因叛亂案件,而於四十四年間由前台灣省保安司令部以(四四)審聲字第一三九號裁定交付感化教育三年,於四十五年二月八日起執行感化教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賠字第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感化教育執行完畢,未經依法釋放,聲請冤獄賠償,本院決定如左:主文甲○○於執行感化教育前受羈押伍佰伍拾伍日,及於感化教育執行完畢後,未依法釋放,受違法感化教育之執行參拾陸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賠字第六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更甚者,如前所述,因羈押本應折抵感化教育之執行,若經折抵,則受裁判之人民感化教育期間本可提早屆滿而被釋放,若違法不予折抵,而繼續將裁判所宣告之感化教育期間全部加以執行,亦與回復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賠字第七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再者,聲請人遭裁定感化教育二年,自四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感化教育起算,應至四十九年十月二十二日感化教育期滿,然聲請人迄至四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方被釋放,是聲請人感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九十四年度台覆字第一0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就感化教育前違法羈押一百二十六日,感化教育後未立即釋放續遭違法羈押四百零四日聲請冤獄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賠字第九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聲請人前經裁定交付感化教育三年,且自五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起發交前臺灣生產教育實驗所執行感化教育至五十九年八月二十七日期滿等情,已如前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賠字第二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其中為期三年之感化教育部分,已獲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案件補償基金會予以補償,惟執行感化教育前自四十八年七月八日起至四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止之羈押期間(三百二十九日),及自五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賠字第三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感化教育之規定,自應屬違法羈押;又林李保榮應於執行感化教育屆滿之日即四十四年八月一日依法予以釋放,然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於執行感化教育完畢後,「乃未依法予以釋放」,繼續為感化教育之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賠字第三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決定書八十九年度賠字第三五號聲請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叛亂案件,於執行感化教育前遭前台灣省保安司令部違法羈押,及經前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交付感化教育執行完畢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賠字第二七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自四十一年三月四日起至四十四年三月三日止,然執行感化教育期滿未經依法釋放,詎直至四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始遭釋放,是聲請人於感化教育執行前受羈押以及感化教育執行完畢後未經依法釋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賠字第一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前項案件經不起訴或減輕或免除其刑者,得按其情節施以三年以下感化教育。感化教育不得延長,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免除之,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賠字第七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是受感化教育人戊○○於四十一年一月十日因匪諜案經逮捕羈押,其於四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即裁定日期)起受感化教育之執行,揆諸前揭說明,其自四十一年一月十日至四十一年九月十七日之期間即受感化教育前被拘束自由之期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賠字第二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丙○○於民國四十四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四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止因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交付感化教育三年,其於交付感化教育前後另受不當羈押共五個月零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賠字第六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未經依法釋放而仍執行感化教育達三百六十五日,即聲請人受感化教育執行前受羈押暨受感化教育執行完畢後未如期釋放而仍繼續執行感化教育合計達六百八十二日可以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賠字第七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四十二年二月一日移送綠島執行感化教育等情,雖經聲請人具狀陳明,然此部分係屬感化教育執行前之羈押,揆諸前揭之說明,顯與該條例之適用對象未合,從而聲請人就此部分所為冤獄賠償之聲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賠字第三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決定書八十九年度賠字第三五號聲請人張希炳右列聲請人因叛亂案件,於執行感化教育前遭前台灣省保安司令部違法羈押,及經前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交付感化教育執行完畢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賠字第四三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第三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所規定之感化教育,均未於相關法律中規定有關羈押之期間,得折抵感化教育之執行期間,則受感化教育前人身自由遭受羈押,得否折抵感化教育之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賠字第一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期間另以命令定為六月,受害人於四十一年六月十一日交付感化教育,依法應執行至四十一年底感化教育期滿即應釋放,詎受害人遭違法執行感化教育至四十二年十月始予以釋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賠字第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聲請人既曾因匪謀案遭逮捕羈押,並經國防部裁定感化教育,且確有於接受感化教育前即遭逮捕,於接受感化教育後未即釋放之情事,聲請人上述主張有遭違法羈押之事實,應堪認為事實。
預覽
判決庫即點即預覽,選一筆看重點
- 法規
- 12,835 部
- 判決
- 2,249 萬+ 篇
- 憲法法庭
- 22,040 件
- 函釋
- 76,182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