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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報刑主義

刑事領域的解釋

解釋一:又稱做應報理論,舉凡「以牙還牙,以眼還眼」,「殺人償命」等等,都是應報行主義的展現,犯罪行為人與其所受到的懲罰必須相對應。 解釋二:以「應報思想」作為基礎,認為刑罰的本質在於將犯罪人對被害人的一切損失與苦痛,化為相當程度的懲罰,反方向對犯罪人實施,來衡平或抵償犯罪對被害人所帶來的痛苦。應報理論的想法目的明確,且強調犯罪與刑罰的比例相當,所以科以刑責前必須妥善審判,也就是「重罪重罰、輕罪輕罰、有罪必罰」,因此應報理論看似對於犯罪人處以身體上的苦痛來達到懲罰目的。此外,應報理論可同時向社會宣示,犯罪人犯罪後必定受到國家懲罰,以滿足一般民眾的應報思想。但必須注意的是,該理論不可恣意的妄加法律沒有規定的處罰在犯罪人身上,仍須謹守法治國原則、罪刑法定原則等想法,避免刑罰對犯罪人的濫行實施。

  • 「應報刑主義」是刑事領域的法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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