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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228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再按施用毒品之人,本質上具有犯人與病人之雙重身分,而目前之刑事政策,係採目的刑主義而非應報刑主義,刑罰之目的,在使犯人改過遷善重新做人,而非在懲罰犯人過去所犯之錯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1766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抗告要旨現階段刑事政策除以往應報刑主義外,尤重受刑人教化之功能,而ㄧ罪ㄧ罰在定其應執行刑時,應就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之體系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被告之前科素行、犯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1324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甲○○思慮不足,抑制力弱,致有涉本案之罪刑,且被告已知己非,深感懊悔,在警詢、偵訊中均自白坦承犯行,極為配合,犯後態度良好,再按目前之刑事政策,係採目的刑主義而非應報刑主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237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所載理由,係以:伊雖有多次施用毒品之前科,但經本案之教訓已知所警惕,且施用毒品本質上具有犯人與病人之雙重身分,目前之刑事政策既採目的刑主義而非應報刑主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242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下稱被告)上訴理由狀所載理由略謂:被告在原審法院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再按施用毒品之人,本質上具有犯人與病人之雙重身分,而目前之刑事政策係採目的刑主義,而非採應報刑主義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抗字第2805號刑事裁定預覽 ↗
㈡抗告人以:為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公平、比例原則,請求摒棄應報刑主義觀念,在內部界限、外部界限內,重新量刑云云,係對原裁定定應執行刑裁量權適法行使之任意指摘,要無可採。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105號刑事裁定預覽 ↗
附表所載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僅小幅減少3月之刑,實屬過重,尚與刑相當原則不符,亦與社會之法律感情相違,定應執行刑,係依限制加重原則,而非以累加方式定之,我國刑事政策,不採應報刑主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4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再者,施用毒品之人,本質上具有犯人與病人之雙重身分,而目前之刑事政策,係採目的刑主義而非應報刑主義,刑罰之目的,在使犯人改過遷善重新做人,而非懲罰犯人過去所犯之錯誤。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131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再按目前之刑事策略,係採目的刑主義,而非應報刑主義,刑罰之目的,在使犯人能改過遷善,重新做人,而非在懲罰犯人過去所犯之錯誤,就判決書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揆諸首揭說明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9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再按施用毒品之人,本質上具有犯人與病人之雙重身分,而目前之刑事政策,係採目的刑主義而非應報刑主義,刑罰之目的,在使犯人改過遷善重新做人,而非在懲罰犯人過去所犯之錯誤。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毒抗字第2號刑事裁定預覽 ↗
刑法舊來採行之應報刑主義漸由特別預防主義所取代,即應適度修正為保護型主義,僅於具有特別危險傾向之施用毒品行為人始令入觀察、勒戒甚或戒治,而對於尚無特別危險傾向即毒癮輕微之行為人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1309號刑事裁定預覽 ↗
律秩序理念,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線應與立法本質相契合,亦即必須符合所適用法律授權之目的,並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法律感情及慣例所規範,並現階段之刑事政策,非只在實現以往應報刑主義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交聲再字第四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原審對張純義更嚴重之過失部分完全不予調查,而將全部責任加諸聲請人身上,亦未對聲請人為緩刑之宣告,已明確違反比例原則,原判決欠缺適當性、必要性,並與刑罰之本旨已由應報刑主義進步到教育刑主義完全相違背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1688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且現階段之刑事政策,非僅在實現以往應報刑主義,而是尤重在受刑人教化之功能及目的性(參見98年度抗字第634號判例)。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1213號刑事裁定預覽 ↗
謹守法律秩序理念,合於裁量之內部界限,應與立法本旨相契合,亦即必須符合所適用法律授權之目的,並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法律感情及慣例所規範,且現階段之刑事政策,非祇在實現以往應報刑主義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964號刑事裁定預覽 ↗
理念,合於裁量之內部界限,應與立法本旨相契合,亦即必須符合所適用法律授權之目的,並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法律感情及慣例所規範,且現階段之刑事政策,非僅在實現以往應報刑主義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1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被告固以:㈠刑法原採應報刑主義已由特別預防主義所取代,對於特定危險傾向之犯罪行為人,施以矯治、醫療、禁戒之處分,藉以維護社會秩序及斷除犯罪之誘因及根源。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52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再按施用毒品之人,本質上具有犯人與病人之雙重身分,而目前之刑事政策,係採目的刑主義而非應報刑主義,刑罰之目的,在使犯人改過遷善重新做人,而非在懲罰犯人過去所犯之錯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難期公義之伸張,兼衡被告前無前科,素行尚可,殺人及其後之犯行應屬偶然,並無預謀,見李義興受傷後流血不止時尚知停手,似仍見一念之仁等一切情狀,甲○斟酌再三,認為我國刑罰並非採應報刑主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難期公義之伸張,兼衡被告前無前科,素行尚可,殺人及其後之犯行應屬偶然,並無預謀,見李義興受傷後流血不止時尚知停手,似仍見一念之仁等一切情狀,甲○斟酌再三,認為我國刑罰並非採應報刑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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