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領域的解釋所謂「應扣押之物」,依刑訴法第133條規定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而「扣押」指國家為保全證據或可得沒收之物,而對該物暫時占有的強制處分。「可得沒收之物」,則包括違禁物、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及犯罪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