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領域的解釋
證人有依法作證的義務,但法律也規範幾種證人得主張拒絕作證的權利。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拒絕證言的種類,分別有: (一)對公務員就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訊問,應得到監督機關或公務員之允許(第179條)。 (二)與被告或自訴人有特定身分關係,得拒絕證言。例如,現在為被告的配偶,於被告的案件可以拒絕證言(第180條)。 (三)害怕因自己陳述特定內容,有使自己或一定身分關係的親屬受到刑事訴追或處罰,得拒絕作證(第181條)。 (四)基於特定業務關係,如擔任醫師、律師、會計師等而知悉他人的秘密時,除非經過本人的允許,否則就該秘密事項得拒絕證言(第18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