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領域的解釋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與辯護人或他人之會面談話與信件往來溝通的權利。關於接見通信權在刑事訴訟法之依據為第 34 條及第 105 條,第 34 條所規範者為「犯罪嫌疑人、被告與辯護人」,第 105 條係規範「被告與外人」之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