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全文命中14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8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另本案除上開調卷部分以外,別無證據調查事項,應已無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不再諭知禁見處分,故自上開延押日起,被告之接見通信權即未受禁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977號刑事裁定預覽 ↗
㈣又本院於114年3月5日所為之113年度訴字第1134號裁定,僅延長被告之羈押期間(自114年3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未諭知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依法其接見通信權自延長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1321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另本案除上開調卷部分以外,別無證據調查事項,應已無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不再諭知禁見處分,故自上開延押日起,被告之接見通信權即未受禁止等語。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97號刑事裁定預覽 ↗
按被告雖受羈押之強制處分,然其仍得選任辯護人,有關與外人之接見通信權、答辯權等訴訟權利行使,亦未受任何剝奪及限制,被告謂其因受羈押,無法再打官司云云,顯屬無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901號刑事裁定預覽 ↗
而被告雖受羈押之強制處分,然其仍得選任辯護人,有關與外人之接見通信權、答辯權等訴訟權利行使,亦未受任何剝奪及限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030號刑事裁定預覽 ↗
416條第1項第3款就檢察官處分所為處分,得為準抗告標的者,限於限制辯護人與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之處分,而刑事訴訟法僅於第34條、第34條之1,有檢察官得限制辯護人接見通信權之規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861號刑事裁定預覽 ↗
然為防止共同被告王自定勾串證人即被告蔡晏菖,本院受託法官已對其為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藉此禁止接見通信處分已可達防止共同被告王自定勾串共犯即被告蔡晏菖之虞,本院實無正當理由可為剝奪被告蔡晏菖接見通信權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551號刑事裁定預覽 ↗
病孱弱,病情加劇具生命危險,又有戒護人員隨時監視,實無逃亡可能,檢察官仍堅持不讓家屬見面,徒增聲明異議人心理壓力,亦影響病情,而有害於聲明異議人之接見通信權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抗字第280號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抗告意旨略以:依照原裁定之邏輯脈絡,只要被告與任何人有接觸之機會,皆有串證之可能,則原裁定所禁止者,不限於抗告人即被告赫育龍(下稱被告)與其父親赫風雲之接見通信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453號刑事裁定預覽 ↗
原審就禁止接見、通信外,附加禁止收受物件,此僅係對於未來可能性之抽象推測,並未具體指明準抗告人(按:書狀誤載為抗告人)即被告涂漢笙於偵查中或移審後,有何濫用接見通信權利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抗字第76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且被告羈押要件之審查,既事涉犯罪之訴追保全,要與被告家庭狀況無涉,自無庸予以斟酌,且羈押亦不影響辯護人之接見通信權,亦不能執為被告應予具保之理由,均此指明。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347號刑事裁定預覽 ↗
縱使將「在押期間」解讀為「偵查中在押期間」,此一作法無異完全限制被告於偵查中受羈押期間與其辯護人之接見通信權,難認符合目的與手段間之比例性及最小侵害性,而有未當。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4年度抗字第262號刑事裁定預覽 ↗
蓋在押被告與家人之接見通信權屬被告受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內涵。就本案而言,以羈押限制被告人身自由,已足避免被告在外勾串、滅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更一字第2號行政判決預覽 ↗
處遇利益等法律效果,則為違法監獄處分,而該違法情形顯已逾越達成監獄行刑目的所必要之範圍,從而限制被告依該條例第四章至第八章所得享有之各項權利,侵害原告之自由權、接見通信權
這頁程序裁定比較多,想先看判決本體,可用左欄文書類型或法院層級縮小範圍
預覽
判決庫即點即預覽,選一筆看重點
- 法規
- 12,835 部
- 判決
- 2,249 萬+ 篇
- 憲法法庭
- 22,040 件
- 函釋
- 76,182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