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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露

行政領域的解釋

專利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說明書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現。由於專利說明書是一種技術文件,揭示的技術內容雖然不需要鉅細靡遺,但至少應該使同一專利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的人,不需要經由多次實驗的勞費,就可以依據說明書所揭示、顯露的技術內容,合理推知該專利的技術內容及功效,並達到實現該專利的目的。

  • 「揭露」是行政領域的法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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