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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緩起訴

刑事領域的解釋

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如(1)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2)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3)違背刑事訴訟法第 253條之2第1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此時檢察官可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直接起訴。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時,被告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

  • 「撤銷緩起訴」是刑事領域的法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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