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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10年度交上易字第4號刑事判決預覽 ↗
然以公告發生撤銷緩起訴處分效力,實已放寬程序上要求,被告僅能以閱覽公告方式,獲悉撤銷緩起訴之情形,更應將撤銷緩起訴處分之內容具體、特定,以使被告理解撤銷緩起訴處分之內容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8年度原交上易字第2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件被告自其合法收受前揭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既無對該撤銷緩起訴處分書表示不服,而未聲請再議,自不得事後再行對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有所爭執,則該撤銷緩起訴處分書逾再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5年度交上易字第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後,該撤銷緩起訴處分書仍應合法送達於被告,俾使被告得就檢察官所為之撤銷緩起訴處分聲明不服,如撤銷緩起訴處分書未依法送達被告,因再議期間無從起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903號刑事判決預覽 ↗
,然該認座談之設問係「撤銷緩起訴處分其確定,是否須於緩起訴處分期間內,始生撤銷緩起訴之效力,抑或僅須於緩起訴處分期間屆滿前撤銷緩起訴處分生效即可?」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7年度原交上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後,該撤銷緩起訴處分書仍應合法送達於被告,俾使被告得就檢察官所為之撤銷緩起訴處分聲明不服,如撤銷緩起訴處分書未依法送達被告,因再議期間無從起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07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云云,顯誤將撤銷緩起訴處分之效力與撤銷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效力混認,適用法則顯有違誤。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交上易字第8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所謂「對外表示」,僅要檢察官於緩起訴期間屆滿前,就其撤銷緩起訴處分之內部意思決定明確表達於外部,即足當之,送達撤銷緩起訴處分書正本,僅屬其方法之一,如將撤銷緩起訴處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8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云云,顯誤將撤銷緩起訴處分之效力與撤銷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效力混認,適用法則顯有違誤。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2年度交上易字第47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換言之,檢察官之撤銷緩起訴處分,既已公告對外表示,自公告之時起即生撤銷緩起訴之效力,與書記官已否製作撤銷緩起訴處分書正本及後續送達、再議等程序無關。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7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尚難認該撤銷緩起訴之處分已生效力」云云,顯誤將撤銷緩起訴處分之效力與撤銷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效力混認,適用法則顯有違誤。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528號刑事判決預覽 ↗
然存續,檢察官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否則其起訴程序即屬違背規定,又檢察官將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對外揭示公告時,該撤銷緩起訴處分所生之效力為拘束力,尚與撤銷緩起訴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461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㈣原判決理由雖以:「故在當事人僅能自檢察署公告上閱覽公告方式獲悉撤銷緩起訴意旨之情形,更應將撤銷緩起訴表示之內容具體、特定,以使當事人能確實自該表示理解撤銷緩起訴之內容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1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又撤銷緩起訴處分其確定,是否須於緩起訴處分期間內,始生撤銷緩起訴之效力,抑或僅須於緩起訴處分期間屆滿前撤銷緩起訴處分生效即可?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45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書,未合法送達於被告,其再議期間無從起算,該撤銷緩起訴之處分,難認已經確定。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交上易字第4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撤銷緩起訴處分生效之認定時點云云。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97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按「檢察官於緩起訴期間屆滿前公告撤銷緩起訴,該撤銷緩起訴處分書於緩起訴期間屆滿後始送達被告,則該撤銷緩起訴處分不生效力。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82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依卷證資料並無被告已實際收受上開撤銷緩起訴處分書之紀錄,上開撤銷緩起訴處分自未生合法送達之效力,送達顯不合法,是前開撤銷緩起訴處分並未生效,自無法認已將撤銷緩起訴處分書送達於被告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抗字第33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所謂「對外表示」,僅要檢察官於緩起訴期間屆滿前,就其撤銷緩起訴處分之內部意思決定明確表達於外部,即足當之,送達撤銷緩起訴處分書正本,僅屬其方法之一,如將撤銷緩起訴處分書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4年度交上易字第1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揆諸上揭說明,自應認為撤銷緩起訴處分已生效力。㈣原判決理由以:「檢察官前揭撤銷緩起訴處分之送達既不合法,自難認該撤銷緩起訴之處分已生效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易更一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故檢察官上開撤銷緩起訴處分書,自無從於本件緩起訴期間屆至後發生撤銷緩起訴處分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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