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領域的解釋為刑法第173條放火罪的一種型態,是指行為人故意以火力將客觀上處於供人使用狀態之住宅燒燬的意思,不以現有人所在為必要。由於火之蔓延性及難以控制性,放火行為通常密接發生無法控制之不特定人生命、身體、財產受侵害的危險,故本罪即是為保護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