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全文命中20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90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被告葉青峯因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罪及同法第173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認其犯嫌均屬重大,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237號刑事判決預覽 ↗
第173條第4項、第1項之預備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該刑法第173條第4項、第1項之預備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法定刑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與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184號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2月17日犯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4年度易字第11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嗣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被告所犯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並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之重刑在案,被告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被告所犯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並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8年之重刑,本院駁回被告之上訴在案,被告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重訴字第9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被告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173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第175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他人住宅等以外之物罪、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同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重更一字第4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被告湯景華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173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第175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他人住宅等以外之物罪、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重訴字第9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被告湯景華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173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第175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他人住宅等以外之物罪、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重訴字第9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被告湯景華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173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第175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他人住宅等以外之物罪、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重更一字第4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被告湯景華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173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第175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他人住宅等以外之物罪、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重訴字第9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被告湯景華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173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第175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他人住宅等以外之物罪、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重訴字第9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被告湯景華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173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第175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他人住宅等以外之物罪、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重訴字第9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被告湯景華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173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第175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他人住宅等以外之物罪、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重訴字第9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被告湯景華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173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第175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他人住宅等以外之物罪、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重更一字第4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被告湯景華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173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第175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他人住宅等以外之物罪、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重更一字第4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上訴人即被告湯景華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173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第175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他人住宅等以外之物罪、第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重更一字第4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被告湯景華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173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第175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他人住宅等以外之物罪、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重更一字第4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被告湯景華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173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第175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他人住宅等以外之物罪、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57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之犯行,然前揭事實據證人游元和、李春榮證述在卷,有現場照片、職務報告在卷可稽,復有打火機一只扣案可佐,有事實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73條第4項預備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32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以不詳之明火點燃不詳易燃物,引燃火勢後,隨即騎乘其平日使用之機車離去,致火勢迅速蔓延,而引發大火,造成系爭房屋受有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所載燒燬情事,而涉犯刑法第174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
預覽
判決庫即點即預覽,選一筆看重點
- 法規
- 12,835 部
- 判決
- 2,249 萬+ 篇
- 憲法法庭
- 22,040 件
- 函釋
- 76,182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