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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官

行政領域的解釋

政府本來有制定「政務官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之後於民國88年修正更名為「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該條例於92年12月31日施行期滿當然廢止。自93年1月1日施行「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在這個脈絡下,政務官為舊法名稱,現改稱政務人員,指的是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2條所規定之人員。其餘請參見「政務人員」的法律名詞解釋。

  • 「政務官」是行政領域的法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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