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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買贓物

刑事領域的解釋

為刑法之罪名,規定於刑法第349條:「(第1項)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 「故買贓物」是刑事領域的法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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