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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3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五、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證據,尚不足以證實被告凃坤宏有何被告謝水樹故買贓物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自不得為不利被告凃坤宏之認定;此外,檢察官復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凃坤宏涉犯故買贓物犯行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35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核被告謝水樹就附表編號1-159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9條第2項故買贓物罪。被告謝水樹就附表所示159次之故買贓物犯行,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字第1425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3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乙○○ 故買贓物罪,累犯 有期徒刑肆月 11 乙○○ 故買贓物罪,累犯 有期徒刑肆月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更(一)字第14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事實一、F○○與張昭明(綽號建志,業經原審依故買贓物、恐嚇取財等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確定在案)等二人共同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聯絡,先由張昭明於民國(下同)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4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62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事實及理由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二、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故買贓物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4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401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原審就被告所涉故買贓物各罪項下諭知沒收暨追徵未扣案犯罪所得,固屬卓見。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31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但因起訴書僅起訴及認定被告乙○○之故買贓物行為及故買贓物罪,而故買贓物行為與竊盜行為之基本社會事實並不相同,故就被告乙○○被訴故買贓物3罪部分,均為無罪之諭知,核無不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3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被告於附表各次犯行,先向鄭忠義買入贓車之行為,係犯刑法第349條第2項的故買贓物罪。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68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9條第2項故買贓物罪。㈡被告所犯上開11次故買贓物罪,犯意個別,應分論併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62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被告二人所為上開多次故買贓物犯行及多次恐嚇取財犯行,亦犯意各別,罪名互殊,均應予以分論併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1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綜上析述,被告犯故買贓物罪之事實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12號刑事判決預覽 ↗
戊○○○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竹北簡字第2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均係向同一人(古格隆)收購贓物,被告應係基於單一之故買贓物接續犯意,而接續為多次故買贓物之犯行,應認被告所為係一罪,檢察官認被告所犯17次之故買贓物係數罪,應分論併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46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47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爰審酌被告故買贓物造成被害人覓回失物之困難,亦助長竊盜等財產犯罪之歪風,致使贓物流向追查更加困難,其行為殊屬不當,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狀況,所故買贓物之價值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825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林淑媛分別於附表二「交付贓物/故買贓物時間」欄所示時間,將金線交付予車忠達(由本院另行審結),車忠達再分別於附表二「交付贓物/故買贓物時間」欄所示時間前往堯寶銀樓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95、258號刑事判決預覽 ↗
顏鏞利共同犯故買贓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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