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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穎性

行政領域的解釋

新穎性係取得發明專利的要件之一,依專利法第22條第1項第1至3款規定,申請專利之發明於申請前已見於刊物、已公開實施或已為公眾所知悉者,不具新穎性,不得取得發明專利。另依專利法第23條本文規定「申請專利之發明,與申請在先而在其申請後始公開或公告之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所附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載明之內容相同者,不得取得發明專利」,係就後案申請前,已有他人申請在先尚未公開之相關專利內容,為貫徹先申請主義之精神,乃擬制其屬新穎性審查範圍,明定後申請案不可取得發明專利。

  • 「新穎性」是行政領域的法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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