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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3727號行政判決預覽 ↗
經被告重行審酌,認原告未於提出專利申請時聲明主張新式樣新穎性優惠期,迄於95年1月5日始檢送新穎性優惠期證明文件,敘明主張新穎性優惠期,與專利法第110條第3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七九三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亦即,基於法律之擬制,將原不屬新穎性之事項,同樣適用新穎性之規定而已,故曰「擬制新穎性」,俾與「新穎性」有所區別。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2213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上訴人雖主張其於原審法院從未主張「擬制新穎性」與「一般新穎性」之判斷標準有所不同,更未曾主張本件比對擬制新穎性時應以所謂「完全相同」之標準為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判字第一七○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自與「擬制新穎性」規定之精神未有牴觸,則系爭案應有「擬制新穎性」例外規定之適用,始符行政程序法第四條、第六條及第九條規定之旨趣!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行專訴字第95號智財判決預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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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0187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則被上訴人所為「不具新穎性」之認定,自與前開「若有差異時,即有新穎性」之規定有違。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二一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亦即,基於法律之擬制,即原不屬新穎性之事項,同樣適用新穎性之效果規定而已,故曰「擬制新穎性」,俾與「新穎性」有所區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00456號行政判決預覽 ↗
3.判斷新型有無新穎性時應以新型之技術內容比對是否相同(含能由熟習該項技術者直接推導)為準。不相同即具有新穎性;相同即不具新穎性。」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號行政判決預覽 ↗
b、新穎性與進步性係不同的基本要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0115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獨立項)所述構成再加描述之附屬項(第2至5項)亦不具新穎性;另審查專利是否不具進步性係以無不具新穎性之情事為前提,系爭專利既有不具新穎性之情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九一號行政判決預覽 ↗
⒋原處分以「擬制新穎性」為專利要件,法律依據何在?「擬制新穎性」與「新穎性」要件是否相同?「擬制新穎性」之基礎事實得否為認定「新穎性」之依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3980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㈠原告主張之理由:1.按判斷新型有無新穎性時,應以新型之技術內容比對是否相同為準,不相同時即具有新穎性。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3078號行政判決預覽 ↗
(含能由熟悉該項技術者直接推導)為準,不相同即具有新穎性;相同即不具新穎性。」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行專訴字第33號智財判決預覽 ↗
擬制喪失新穎性之理,已如前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3177號行政判決預覽 ↗
1項具「新穎性」,其附屬項均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第1項,故當然亦具「新穎性」,故引證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附屬項第2至6項不具新穎性。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五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六、系爭案確具新穎性:按專利審查基準第1-2-5頁中新穎性判斷之概念及基本原則,謂「新穎性之判斷」,指判斷申請專利範圍之請求項所載發明之新穎性而言。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00328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不相同即具有新穎性:相同即不具新穎性」。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六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新穎性判斷之基本原則:⒈作為新穎性判斷對象之新型,為申請專利範圍之『請求項所載新型』。⒉申請專利範圍應就每一請求項目逐項判斷其新穎性...」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1378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及專利權之喪失),由前述可知,「顯而易知」與「新穎性」乃分屬不同的專利要件,原告謂「顯而易知當得視為不具有新穎性」之理由,係屬錯誤之認事用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3098號行政判決預覽 ↗
1項獨立項用以限縮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獨立項既具新穎性,其附屬項當然亦具新穎性,被告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乃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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