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領域的解釋
成文法規因為時間經過所產生的效力,可分為效力發生、效力消滅、效力追溯等3部分。 1、效力發生,指成文法規自一定的時間點開始生效之意。例如:法律,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明定自公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日起算至第3日起發生效力。但為了避免部分人民或有關機關沒辦法即時知悉或即時實施配套作業,可另訂施行日期,並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 2、效力消滅,指成文法規自一定時間點以後就失去效力之意。通常會因時間經過(明定有效期間或期間限制)、明示廢止、經違憲宣告失效、新法取代、自動失效等原因而效力消滅。 3、效力追溯,成文法規原則上只適用於其生效後發生之事件。但有時會適用於事實或法律關係已終結的事件(真正的溯及既往),或適用於事實或法律關係已存在且尚未終結的事件(非真正的溯及既往),這就是效力溯及。關於效力溯及,必須考慮法安定性原則、信賴保護原則、過渡規定、給與補償等情形來處理,才沒有違憲的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