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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83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司法院解釋之時間效力已經司法院釋字第592號解釋闡述甚明,而關於司法院釋字第661號解釋之時間效力,並無再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補充解釋一節,亦據原判決敘明在案。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聲再字第二七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既判力對於時間效力之範圍,係以最後審理事實法院之宣示判決日為判斷之標準,得上訴於第二審之第一審刑事判決,如於上訴第二審後,又依法撤回上訴,其上訴撤回之日,雖為判決確定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6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準此,簡易案件判決之既判力對於時間效力之範圍,應以判決正本送達時為準。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非字第九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非常上訴理由稱:「按『既判力對於時間效力之範圍應以最後審理事實法院之宣示判決日為判斷之標準,而最高法院(民國)三十二年上字第二五七八號判例稱最後審理事實法院而非最後事實審,顯然不限於二審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四二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業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九四四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並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確定,此有該份判決書一紙附卷可稽,揆諸上開判例意旨,前開判決既判力之時間效力範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6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依前述簡易判決之既判力對於時間效力之範圍,應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為判斷之標準以觀,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施用第2級毒品犯行之時間,既在上開本院94年度花簡字第761號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退字第178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準此,簡易案件判決之既判力對於時間效力之範圍,應以判決正本送達時為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549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應予以審判,故其確定判決之既判力亦自應及於全部之犯罪事實,惟若在最後審理事實法院宣示判決後始行發生之事實,既非該法院所得審判,即為該案判決之既判力所不能及,是既判力對於時間效力之範圍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九一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查被告於九十三年六月一日竊盜之犯行,與前揭經本院彰化簡易庭判決之部分,時間密接、犯罪手法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所為,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且在前案之既判力時間效力範圍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22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對於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全部犯罪事實,於宣示判決之日前,既有審理之可能,即應予以審判,故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應及於最後審理事實法院之宣示判決日前發生之事實,亦即既判力對於時間效力之範圍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四六三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裁判如經宣示者,於宣示時對外發生效力;而經宣示之判決,於最後審理事實法院宣示判決後始行發生之事實,既非該法院所得審判,即為該案判決之既判力所不及,其既判力對於時間效力之範圍,應以最後審理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287號刑事判決預覽 ↗
與前揭經本院員林簡易庭判決確定之犯行,犯罪時間相近,所犯又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被告基於概括犯意所為,應認具有連續犯之關係,屬裁判上一罪,且在前案之既判力之時間效力範圍內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37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故本院94年度朴簡字第130號確定判決既判力關於時間效力之範圍,及至判決書正本最初送達於當事人(被告)之日即94年9月6日,要堪認定。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8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人另有意圖販賣而持有之行為,此有本案之起訴書可憑,則本案起訴之犯罪時間除有部分時間與上開曾經判決確定之犯罪時間重疊外,全部犯罪時間並均在上開確定判決既判力時間效力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3號刑事裁定預覽 ↗
被告原享有之上開憲法上權利」,釋字第592號解釋:「本院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並未於解釋文內另定應溯及生效或經該解釋宣告違憲之判例應定期失效之明文,故除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外,其時間效力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7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故本院93年度嘉簡字第992號確定判決既判力關於時間效力之範圍,及至判決書正本最初送達於當事人(被告)之日即93年11月8日,要堪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18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既判力對於時間效力之範圍應以最後審理事實法院之宣示判決日為判斷之標準(最高法院82年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146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依前述判例、決議意旨,就裁判上一罪的犯罪事實,其既判力對於時間效力的範圍應以最後審理事實法院宣示判決日為判斷標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二四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揆諸上開判例意旨,前開判決既判力之時間效力範圍應及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宣示判決日,是本件公訴人起訴被告乙○○前開重利犯行應為上開基隆地方法院及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效力所及,本件公訴人就被告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九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故本院九十三年度朴簡字第九號確定判決既判力關於時間效力之範圍,及至判決書正本最初送達於當事人(被告)之日即九十三年三月九日,要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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