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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6 件
關鍵字命中6
113年憲裁字第34號
113.09.20
查: (一)系爭解釋二及其理由已詳述系爭解釋一之時間效力,應依一般效力範圍定之,即除對該解釋之聲請人據以聲請解釋之案件具有溯及效力外,並未賦予一般溯及效力;且就已繫屬於法院之刑事案
112年審裁字第1914號
112.11.13審查裁定
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未遵守立法者所定法律規定之時間效力範圍,將該案之租地建屋契約之期限,適用中華民國88年4月21日修正公布、89年5月5日施行之民法第449條第3項規定(下稱增
108年度憲二字第456號
109.06.19
582號解釋宣告違憲;且本院釋字第582號解釋之時間效力及適用範圍,業經本院釋字第592號解釋予以解釋在案。又最高法院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95年度第9次刑事庭會議業已決議系爭判例
釋字第620號
95.12.06大法官解釋
,否則適用法律之司法機關,有遵守立法者所定法律之時間效力範圍之義務,尚不得逕行將法律溯及適用或以分段適用或自訂過渡條款等方式,限制現行有效法律之適用範圍。至立法者如應設而未設「限制
會台字第7901號
95.04.21
生效或經該解釋宣告違憲之判例應定期失效之明文,其時間效力即應依上述一般效力範圍以定之,即除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外,該解釋之效力不及於其他確定判決,此業經本院釋字第一七七號、第一八五
釋字第592號
94.03.30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之時間效力及適用範圍各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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