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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認識過失

刑事領域的解釋

解釋一:依據刑法第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即所謂「有認識之過失」,用來描述對犯罪事實之發生有認識其可能性,但基於其他事由自信其決不致發生此事實,因而疏於防止,終致發生犯罪結果之謂。例如小明於深夜疲勞駕車,雖知這樣的精神狀態很容易發生車禍,但還是相信自己的駕車技術,未料真的發生車禍。 解釋二:有認識過失的犯罪人比較不一樣,這種犯罪人雖然知道他做的事很危險,可能會害到別人,為了避免害人,所以犯罪人另外做了一些保護措施來防止別人受害,但這些保護措施沒有效果,最後還是害到別人,這種知道可能發生損害,並且自信不會害到別人的心態,就是有認識過失。至於是否有此一心態的存在,這是一個主觀想法的認定,法院在判斷時,仍須要透過客觀事實來認定,像是犯罪人有採取一定的保護措施等等。例如甲和乙在公園傳接棒球,這時甲突然看到一位小女孩丙跑過來他們身邊,因為距離很近,甲認識到丙可能會被傳給乙的棒球打到,但甲自認身手矯健,而且刻意丟輕、丟偏離丙一點,沒想到丙還是亂跑,被甲丟向乙的棒球擊中頭部而受傷。在這個案例中,甲已經想到丙可能被自己丟的球打到,也採取了一些保護丙的措施,但丙仍然被球打傷,對於丙受傷的後果,甲主觀上具「有認識過失」,構成過失致傷罪。

  • 「有認識過失」是刑事領域的法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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