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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二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㈠之爭執,三異其詞,相互矛盾,末者無異否定有「有認識過失」之情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花原易字第2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其中前者即為學理上所稱之「未必故意」或「間接故意」,後者則為「有認識過失」。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64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刑法之不確定故意與有認識過失之區別,在於犯罪實現意欲之有無。前者,行為人就其發生不違背本意,後者,則主觀上確信其不致發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亦即,行為人對於構成要件結果的發生有認識,主觀上確信其行為不會實現不法構成要件的結果時,係為有認識過失;相反的,主觀上若是容認該結果的發生時,即為間接故意。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562號刑事判決預覽 ↗
3.再者,被告得否主張於交付上開台新銀行帳戶之際,其主觀上係確信對方為合法之放貸業者,僅為刑法第14條第2項之有認識過失乙情?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94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四、刑法第13條第2項之不確定故意,與第14條第2項之有認識過失,及第17條之加重結果犯,條文皆有「預見」二字,其區別乃:不確定故意係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玉原簡字第35號刑事判決預覽 ↗
2.再者,被告得否主張於交付上開郵局帳戶之際,其主觀上係確信對方將為合法使用,僅為刑法第14條第2項之有認識過失乙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花原簡字第238號刑事判決預覽 ↗
2.再者,被告得否主張於交付上開郵局帳戶之際,其主觀上係確信對方將為合法使用,僅為刑法第14條第2項之有認識過失乙情?
金城簡易庭106年度城簡字第208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易言之,「有認識過失」與「不確定故意」二者對犯罪事實之發生,均「已有預見」,區別在於「有認識過失」者,乃「確信」該事實不會發生,而「不確定故意」者,則對於事實之發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228號刑事判決預覽 ↗
2.再者,被告得否主張於交付上開銀行帳戶之際,其主觀上係確信對方將為合法使用,僅為刑法第14條第2項之有認識過失乙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花軍原簡字第5號刑事判決預覽 ↗
3.再者,被告得否主張於交付上開帳戶之際,其主觀上係確信對方為合法之放貸業者,僅為刑法第14條第2項之有認識過失乙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332號刑事判決預覽 ↗
申言之,無認識過失乃客觀狀態下,就其個人情況負有注意義務,且有能力注意,但竟不注意,而在主觀心態上毫無認識之情狀下,實現不法構成要件;有認識過失乃行為人雖認識其行為有實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一三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固非全然無見,然被告係基於未必故意而非有認識過失為此一犯行,已經本院審認如前,原審漏未審酌此節,即有未當,上訴意旨徒以否認犯罪,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原易字第89號刑事判決預覽 ↗
⒉又行為人得否主張於交付上開金融帳戶之際,其主觀上係確信對方將為合法使用,僅為刑法第14條第2項之有認識過失乙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原易字第229號刑事判決預覽 ↗
2、再者,被告得否主張於交付上開金融帳戶之際,其主觀上係確信對方將為合法使用,僅為刑法第14條第2項之有認識過失乙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276號刑事判決預覽 ↗
2、再者,被告得否主張於交付上開銀行帳戶之際,其主觀上係確信對方將為合法使用,僅為刑法第14條第2項之有認識過失乙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49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而學說上就間接故意與有認識過失之區分係採取「容認說」,以行為人有無容認結果發生之法敵對意志判斷(關於間接故意與有認識過失之區辨,參張麗卿,故意或過失的指標判決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32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況行為人主觀上具不確定故意與有認識過失,具反向關聯,無從併存。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17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刑法第13條第2項之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與第14條第2項之有認識過失有別。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再字第91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有認識過失:「應注意,能注意,而自信認為不會發生。」法官或檢察官質疑被告「應該去查證分辨那是不是詐騙集團」的理由,到底是「未必故意」或者「有認識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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