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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發禁止命令

行政領域的解釋

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1第1項規定,義務人如欠繳達相當金額的公法上金錢債務,且已發現的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卻仍享受奢華生活,對於大多數守法履行義務的民眾極不公平。此時行政執行處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的申請,對義務人核發上開規定各款內容的禁止命令(限制義務人不得為特定活動,例如禁止購買、租賃或使用一定金額以上之商品或服務),並通知應予配合的第三人。

  • 「核發禁止命令」是行政領域的法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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