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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2119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2119號抗告人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星港國際商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強制執行事件,關於聲請核發禁止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事聲字第48號民事裁定預覽 ↗
㈣至於異議意旨雖稱前案執行事件核發禁止命令後,因第三人嘉義縣溪口鄉公所已聲明異議,鈞院不得再核發移轉命令,然鈞院竟核發95年12月12日附條件之移轉命令,自非適法云云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4年度上字第656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行政執行分署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1第1項規定,對義務人核發禁止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執事聲字第471號民事裁定預覽 ↗
時,當係考量有屬債務人財產之可能,方才核發禁止命令,苟其自始並無屬於債務人之可能,自無核發禁止命令之需要。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9年度重抗字第52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五、至於抗告人雖稱前案執行事件核發禁止命令後,因第三人嘉義縣溪口鄉公所已聲明異議,原法院不得再核發移轉命令,竟核發95年12月12日附條件之移轉命令,自非適法云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1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兩造對於「本院94年度執字第16162號執行程序對原告以第三人之地位先後於94年12月29日及95年1月13日核發禁止命令和移轉命令,將『債務人丙○○(即被告)對第三人甲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1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兩造對於「本院94年度執字第16162號執行程序對原告以第三人之地位先後於94年12月29日及95年1月13日核發禁止命令和移轉命令,將『債務人丙○○(即被告)對第三人甲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5年度上字第222號民事判決預覽 ↗
然系爭執行名義之債權,業經另案即原執行法院94年度執字第16162號,訴外人(債權人)簡素珍、王世周與上訴人(債務人)間給付買賣價金強制執行事件,先後核發禁止命令及移轉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82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難以執行之虞,伊乃聲請對債務人姚源長之財產假扣押,經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994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再向本院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由本院於96年7月13日核發禁止命令
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小字第2347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下同)40000元及自民國(下同)99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經原告聲請就訴外人何石城對於原告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經鈞院於100年8月4日核發禁止命令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5年度抗字第183號民事裁定預覽 ↗
惟上開乙○○對聲明異議人之債權業據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下簡稱嘉義地院)另案即94年度執字第16162號強制執行事件中,於94年12月29日核發禁止命令,並於95年1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五二八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上開債憑證執行被告乙○○、丁○○、戊○○、庚○○、丙○○分別於被告一贏工程有限公司、川力工程有限公司之出資額,經鈞院以九十年執字第四○九一○號執行在案,並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九日核發禁止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070號民事裁定預覽 ↗
查原告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979號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以本金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暨利息之債權額,聲請就訴外人藍世雄所有之被告股份強制執行,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核發禁止命令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抗字第247號刑事裁定預覽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247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核發禁止命令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裁定(96年度聲字第290號)提起抗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事聲字第425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債權人劉慶復於鈞院就系爭耕地租約補償核發禁止命令後,始於103年9月9日聲請執行債務人陳日月對第三人新北市政府徵收補償債權,則上開二件強制執行程序自得依強制執行法第
板橋簡易庭第27177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以本件所應審酌者,乃在於執行法院僅核發禁止命令時,債權人(即原告)得否以自己名義以異議之第三人(即本件被告)為相對人,按提起給付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抗字第234號民事裁定預覽 ↗
相對人明知有滯欠鉅額稅金並已核發禁止命令,仍於105年4月14日至20日、105年8月30日至106年2月14日搭飛機出境至日本,明顯違反系爭禁止命令之內容,經通知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八一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雖上訴人主張原執行法院再次核發禁止命令:「禁止綺馥公司收取對農林公司之債權或為其他處分,農林公司亦不得對綺馥公司清償」,被上訴人農林公司竟於同年月十四日具狀對該第二次之禁止命令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618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行政執行分署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1第1項規定,對義務人核發禁止命令。」
板橋簡易庭㈠查被告所收受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4執全辰字第212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以本件所應審酌者,乃在於執行法院僅核發禁止命令時,債權人(即原告)得否以自己名義以異議之第三人(即本件被告)為相對人,按提起給付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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