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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6 筆:名稱 1・條文 5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核發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之一禁止命令處理原則預覽 ↗
最後修正 106.06.05
條文定位5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核發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之一禁止命令處理原則第 1 條預覽 ↗
行人員妥適運用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之一(下稱本條)核發禁止命令,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核發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之一禁止命令處理原則第 2 條預覽 ↗
二、關於本條第一項本文部分: (一)所稱滯欠合計達一定金額,依法務部公告之規定辦理。 (二)所稱應予配合之第三人,係指義務人交易往來之對象、奢華生活之提供者及其…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核發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之一禁止命令處理原則第 3 條預覽 ↗
三、關於本條第一項各款部分: (一)第一款、第五款及第六款所稱一定金額,依法務部公告之規定辦理。 (二)分署得全部或部分運用各款所列規定,搭配法務部對於一定金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核發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之一禁止命令處理原則第 4 條預覽 ↗
四、關於本條第三項部分: 分署於核發禁止命令前,得命義務人提出各項生活支出、履行扶養義務所需費用及其他必要之支出明細,並得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統計數據及相關資料,以資決定。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核發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之一禁止命令處理原則第 5 條預覽 ↗
五、關於本條第四項部分: 分署核發禁止命令時,除考量滯欠原因、滯欠金額、清償狀況、移送機關之意見及利害關係人申請事由外,並得審酌義務人之家庭、身分、地位、職業、生活狀況、負債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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