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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告知

刑事領域的解釋

訊(詢)問被告前,除需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外,應再告知三件事,一為「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二為「得選任辯護人」、三為「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此即所謂「米蘭達原則」,除依刑事訴訟法訊(詢)問被告之情形外,於執行拘提或逮捕時,亦有適用,目的在於保障被告受憲法保障之訴訟防禦權。

  • 「權利告知」是刑事領域的法律名詞。

刑事領域的相近名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