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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七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甲○○」之署押,以示收受該權利告知書,再將之交回員警而行使之(一式三聯及一式二聯者同時複寫簽名,以上搜索票、筆錄、權利告知書名稱及偽造署押之數目,均詳如附表所示),使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165號刑事裁定預覽 ↗
聲明意旨指稱收受之上訴權利告知書非屬承審股別所發,無礙於上訴權利告知書效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1449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行使之」;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3列有關「權利告知同意書」之記載,更正為「權利告知書」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抗字第四七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經查:㈠、抗告人(即自訴人)認被告在上開「權利告知書」及「逮捕通知書」記載時間有故意製作不實,惟經原審核閱上開記載與偵訊筆錄核對相符在卷,又權利告知書所載乃指實施權利告知之時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131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本件原告主張:違規時間與權利告知時間錯誤,攔查時間為107年1月20日15時36分,而權利告知時間為同日15時30分,故時間點錯誤、矛盾,權利告知書明顯是執行單位警員為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0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權利告知書及夜間偵訊同意書持向邱清池行使而交還該逮捕通知書、權利告知書及夜間偵訊同意書,表示其已收受該逮捕通知書、權利告知書並同意夜間偵訊等情,而足以生損害於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訴字第1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將該逮捕通知書、權利告知書及夜間偵訊同意書持向員警行使而交還該逮捕通知書、權利告知書及夜間偵訊同意書,表示其已收受該逮捕通知書、權利告知書並同意夜間偵訊等情,而足以生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單聲沒字第6號刑事裁定預覽 ↗
而被告於酒精測定紀錄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逮捕現行犯權利告知書、中、越文對照權利告知書、執行逮捕、拘禁告知本人通知書、告知親友通知書、調查筆錄、指紋卡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410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此外、復有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96年6月12日調查筆錄(含權利告知事項欄)、權利告知書、劉碧妹口卡片、大陸同胞申請來台查詢(含維護)(見96年度偵字第17016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269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偽造之權利告知通知書2份,尚非屬刑法第219條所稱之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且該偽造之權利告知通知書2份因被告已請人轉交給告訴人收受,非屬被告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一五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乙○○」之簽名、指印之事實,坦承不諱,並有該臨檢現場檢查紀錄、扣押筆錄、逮捕通知書、權利告知書、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訊筆錄在卷足參,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2121號刑事判決預覽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雖未論及被告於91年3月24日行使偽造逮捕通知書、於權利告知書、口卡指認單上偽造署押;92年1月3日及同年3月2日於權利告知書、口卡指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交訴字第一0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分別偽造「甲○○」之署押二枚及一枚(並另含指印二枚及一枚),偽造甲○○以其名義收受該逮捕通知書及權利告知書私文書後,將該通知書及權利告知書持向警員許鴻志行使而交還該通知書及權利告知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468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再者,前開偽造警詢之權利告知書、逮捕通知書、偵查之權利告知書及法院審理中之證人結文,亦已附卷存查,並非被告所有之物,而警詢之權利告知書、逮捕通知書、偵查中之權利告知書及證人結文上偽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自字第六0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權利告知書所載乃指實施權利告知之時間,逮捕通知書所載時間,亦指實際逮捕自訴人之時間,自訴人認為係填載該表格之時間,顯屬誤會;另自訴人認於警訊時其陳稱:「暫不提告訴保留法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交易字第41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書後,將該逮捕通知書、權利告知書及夜間訊問同意書持向許先德行使而交還該逮捕通知書、權利告知書及夜間偵訊同意書,表示其已收受該逮捕通知書、權利告知書並同意夜間訊問等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四二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公訴人認被告於逕行逮捕通知書、權利告知單及和解書上偽造「乙○○」署押,係觸犯單純偽造署押罪,尚有未洽,惟起訴之基本事同一,爰變更起訴之法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958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一式二聯)、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偽造「秦誠」之簽名、指印,表示已知悉受逮捕、權利告知通知、同意搜索之意旨,並足為秦誠出具收受該逮捕通知、權利告知通知、自願受搜索同意之證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8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包括權利告知欄、受詢問人欄)、98年9月3日下午15時24分許至38分許製作之毒品案警詢筆錄(包括權利告知欄、受詢問人欄)、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33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且敘明上訴人於上揭權利告知書、採尿同意書等文件上偽造「柯憲明」之簽名及指印,由形式上觀之,已足表示上訴人係利用「柯憲明」名義,同出具證明被冒名人已經收受權利告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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