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領域的解釋
刑法第353條所稱建築物,指上有屋面,周有門壁,足蔽風雨,適於吾人之起居出入,且定著於土地之工作物;所稱毀壞,則須毀壞建築物之重要部分,足致其全部或一部失其效用。如僅毀損其附屬之門窗等物,且無妨害他人起居出入之犯意,應成立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之物罪。
刑法第353條所稱建築物,指上有屋面,周有門壁,足蔽風雨,適於吾人之起居出入,且定著於土地之工作物;所稱毀壞,則須毀壞建築物之重要部分,足致其全部或一部失其效用。如僅毀損其附屬之門窗等物,且無妨害他人起居出入之犯意,應成立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之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