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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209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按刑法第353條之毀壞建築物罪,係指對於建築物之物質上加以破壞,致其效用之全部或一部喪失者而言。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634號刑事裁定預覽 ↗
罪部分業經判決確定,另毀壞建築物罪部分因受刑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現由最高法院審理中而未確定。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三三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事實三所犯竊盜罪、詐欺取財罪及毀壞建築物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毀壞建築物罪處斷。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639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因竊盜罪之法院組織為獨任法官,但毀壞建築物罪之法院組織為合議庭。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六О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有毀壞建築物罪,無非以被告之自白及告訴人丙○○之指訴,現場照片為依據。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五一四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即認定被告之行為不構成毀壞建築物罪,其適用法則顯屬可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判字第181號刑事裁定預覽 ↗
,僅就成立毀壞建築物罪之主觀構成要件即行為人有無毀壞建築物罪之犯罪故意而言,被告謝柏年、張雅欣均為智識經驗正常之成年人,若在無積極事證證明之情況下,即謂其等會不顧自身花費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緝字第七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第一項之毀壞建築物罪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判字第36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本件聲請人林宜欣、蘇英財等以被告何國祥涉犯毀壞建築物罪嫌,向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經該署檢察官於民國106年12月4日,以106年度偵字第1903號、第94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六二九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嫌,就前開二三七號四樓房屋部分涉犯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第一項毀壞建築物罪嫌,及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傷害罪嫌云云。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三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上訴人雖以本部分與前揭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毀壞建築物罪嫌具有想像競合犯關係提起上訴,惟前開毀壞建築物部分,既為無罪之判決,自已無想像競合犯法則之適用,併此指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二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公訴人認被告丙○○涉有毀壞建築物罪嫌,無非係以告訴人乙○○之指訴與現場照片等為其論據。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五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本件被告丙○○被訴毀損等案之刑事訴訟,業經本院判決認定被告並無觸犯毀壞建築物罪責,惟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在案(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九號刑事判決參照)。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檢察官認被告等觸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單純毀損罪嫌及第三百五十三條之毀壞建築物罪嫌,係一行為所觸犯,屬裁判上一罪,原審既認為被告等僅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單純毀損罪,被訴毀壞建築物罪嫌部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判字第160號刑事裁定預覽 ↗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53條第1項之毀壞建築物罪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01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查被告將如犯罪事實欄所載系爭房屋之屋頂、樑柱及四周牆壁之重要部分毀壞,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3條第1項前段之毀壞建築物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1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3條第1項之毀壞建築物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成年挖土機司機陳錦良為其敲毀上述附屬建物之屋頂、牆壁等,為間接正犯。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七三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水電管路之破壞,無異係整棟建築物之喪失效用,被告甲○○毀棄損壞系爭房屋之樓梯扶手、地板、門窗、開關、水電、管線、馬桶等設備,可謂使整棟建築物呈空殼狀態,應屬犯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第一項之毀壞建築物罪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50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事實及理由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被告陳松欣犯刑法第353條第1項之毀壞建築物罪及同法第320條第2項之竊佔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4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六一О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第一項之毀壞建築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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