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領域的解釋毀越門窗的門、窗,指門戶及窗戶,而毀、越則指毀損(例如打破大門)及踰越(例如爬過窗戶),用鑰匙開鎖啟門入室,則非毀越。又毀損與踰越不必兩者兼具,毀而不越,或越而不毀,只要能使他人門窗失去防閑作用,即該當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毀越門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