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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

刑事領域的解釋

刑法第316條係以行為人具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等身分,並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卻無故洩漏為要件。不具身分者僅於與具身分者共犯時,始成立犯罪。

  • 「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是刑事領域的法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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