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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判字第36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林之以被告周武榮涉犯刑法第316條之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嫌,羅紀琼涉犯同法第316條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嫌、同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294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6條之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嫌。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重訴更㈠字第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況刑法第三百十六條定有會計師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之規定,亦無慮原告商業上之機密會被該會計師洩漏,該訴訟代理人核無禁止之必要,併予敘明。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重訴更㈠字第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況刑法第三百十六條定有會計師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之規定,亦無慮原告商業上之機密會被該會計師洩漏,該訴訟代理人核無禁止之必要,併予敘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9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參、論罪科刑: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第316條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參、論罪科刑一、核被告黃曉姍所為,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第316條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民聲字第39號智財裁定預覽 ↗
(二)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資料,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關稅法第12條等規定,應為秘密,相對人賴蘇民律師、洪子洵律師如無故予以洩漏,即有是否構成刑法第316條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判字第94號刑事裁定預覽 ↗
㈤妨害信用及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前揭所列種種犯行之人,實已不法侵害告訴人之信譽,並另犯刑法第三百十三條妨害信用及第三百十六條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嫌。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民專抗字第20號智財裁定預覽 ↗
系爭資料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關稅法第12條規定,應為秘密,倘相對人賴蘇民律師、洪子洵律師無故予以洩漏,即有是否構成刑法第316條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之問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961號刑事裁定預覽 ↗
偽造變造證據,偽造判決書等,因認VainoHassanSpencer等人分別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偽造文書罪、誹謗罪、竊盜罪、恐嚇罪、妨害信用罪及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985號刑事裁定預覽 ↗
即已受法院所為之上開禁令所規範,相對人復經閱卷而已接觸本案相關卷證資料,倘相對人如有洩露經秘密保持命令範圍內之秘密,自受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5條及刑法第316條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等刑事之處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4558號刑事判決預覽 ↗
360條之妨害電腦使用罪,均以「無故」為構成要件,而「無故」之意義,係指「無法律上之正當事由」而言,另觀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宅罪、第315條妨害書信秘密罪、第316條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竹簡字第91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另觀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宅罪、第315條妨害書信秘密罪、第316條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亦均以「無故」為構成要件,而「無故」之解釋,係未經法益持有人之同意及無正當理由
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簡字第920號民事判決預覽 ↗
係指工業上或商業上之秘密事實、事項、物品或資料,而非可舉以告人者而言,重在經濟效益之保護,工業或商業上之發明或經營計畫具有不公開之性質者屬之,另刑法第316條(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
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簡字第920號民事判決預覽 ↗
係指工業上或商業上之秘密事實、事項、物品或資料,而非可舉以告人者而言,重在經濟效益之保護,工業或商業上之發明或經營計畫具有不公開之性質者屬之,另刑法第316條(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6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月29日某時許,在新北市新店區中正郵局寄發內容載有「……臺端又稱建業法律事務所金玉瑩所長委託臺端辦理購買房宅作為退休之用云云,惟此乃涉及客戶業務機密,臺端此舉亦顯涉有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責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勞抗字第86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人或其訴訟代理人如無故予以洩漏或作本件訴訟以外之目的使用,即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20條規定而應依第41條、第47條、第50條規定處罰,或構成刑法第316條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之虞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抗字第119號刑事裁定預覽 ↗
屬於對國家國防安全性法益之保護),瀆職罪章之刑法第132條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屬於對於國防以外而與國家政務或事務上具有利害關係之秘密之保謢),妨害秘密罪章之刑法第316條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5年度竹簡字第42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5年3月20日書記官徐志良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16條(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85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妨害秘密罪,以「無故」為構成要件,而「無故」之意義,係指「無法律上之正當事由」而言,另觀之刑法第三百零六條侵入住宅罪、第三百十五條妨害書信秘密罪、第三百十六條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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