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294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294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宏盈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268號),而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諭知管轄錯誤移送前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緣案外人于海靜(公訴意旨誤載為于靜海,逕予更正,涉犯強盜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8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717號駁回上訴),於民國106年8月18日及同年9月20日某時,在臺中市○區○○路0000號10樓之5即被告陳宏盈(為于海靜於強盜案件之辯護律師)經營之福群律師事務所,與被告商討上開強盜案件之案情時,詎被告於強盜案件閱卷後,竟將強盜案件卷內之被害人即告訴人李○○之手機號碼,揭露予于海靜知悉,致于海靜於106年10月3日16時16分、同日16時17分2度撥打告訴人上開手機號碼,其中第2通電話有接通等語。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6條之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係犯刑法第316條之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依同法第319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被告與告訴人於108年1月17日達成和解,告訴人並當庭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審理程序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1頁、第54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