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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故入侵他人電腦設備罪
無故入侵他人電腦設備罪
刑事領域的解釋
指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的犯罪。該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無故入侵他人電腦設備罪」是刑事領域的法律名詞。
刑事領域的相近名詞
本證
刑事
本證乃為證明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據,又稱為攻擊證據或積極證據。
比例原則
行政、家事、刑事、民事
國家機關在做行政行為的時候,不可以為了達成目的而不擇手段,就是不要用大砲去打小鳥,殺雞不要用牛刀,也稱「相當性原則」或「…
比附援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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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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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第358條所屬的法規全文
整部法規的編章節導航與全文,逐條讀得到條文原文
法規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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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裁判書全文檢索,看實務上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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