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猶豫期間

刑事領域的解釋

又稱「不行為期間」,指在該期間內不得為訴訟行為,例如:就審期間,依刑事訴訟法第272條規定,第一次審判期日之傳票,至遲應於七日前送達;刑法第61條所列各罪之案件至遲應於五日前送達。

  • 「猶豫期間」是刑事領域的法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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