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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小字第2117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亦已逾7日猶豫期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小上字第4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審之認定給予被上訴人31日之猶豫期間,顯有判決違背法令及一般商業交易之經驗法則之情形等語。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交聲字第101號刑事裁定預覽 ↗
異議人於緩起訴猶豫期間內,若有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規定之情形,檢察官尚得依職權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是於緩起訴之猶豫期間內,異議人之刑事訴追程序仍未終局確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0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以,訪問買賣賦予消費者7日之猶豫期間,應從上訴人於104年8月5日點收產品之翌日起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竹小字第64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審閱期間之規定與同法第19條第1項解除契約之「猶豫期間(冷卻期間)」不同,彼此間並無替代性,不能以消費者未於「猶豫期間」內行使解除權或撤銷權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一九三三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不服主張:一、申報遺產稅之猶豫期間,與繼承登記猶豫期間不應同時進行計算。二、遺產稅爭訟之復查決定後之繳稅期限至自願先行繳清期間不應計入繼承登記猶豫期間之進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交聲字第6號刑事裁定預覽 ↗
異議人於緩起訴猶豫期間內,若有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規定之情形,檢察官尚得依職權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是於緩起訴之猶豫期間內,異議人之刑事訴追程序仍未終局確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985號刑事裁定預覽 ↗
異議人於緩起訴猶豫期間內,若有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規定之情形,檢察官尚得依職權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是於緩起訴之猶豫期間內,異議人之刑事訴追程序仍未終局確定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交抗字第2164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亦即在緩起訴期間內即猶豫期間期滿前,該緩起訴處分仍有被撤銷之可能,處分機關若於上揭緩起訴猶豫期間期滿前逕為行政裁決,裁處受處分人行政罰鍰,將使受處分人日後有同時遭受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交聲字第102號刑事裁定預覽 ↗
異議人於緩起訴猶豫期間內,若有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規定之情形,檢察官尚得依職權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是於緩起訴之猶豫期間內,異議人之刑事訴追程序仍未終局確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1242號刑事裁定預覽 ↗
異議人於緩起訴猶豫期間內,若有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規定之情形,檢察官尚得依職權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是於緩起訴之猶豫期間內,異議人之刑事訴追程序仍未終局確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一二四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開書函送達之翌日起算二十日期間,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業已就聲明異議之猶豫期間起算時點定有明文規定,處罰機關自不得任意變更聲明異議猶豫期間之起算時點,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交抗字第106號刑事裁定預覽 ↗
是以,於緩起訴猶豫期間屆滿後,對上述不足額處分,處分機關仍有裁處罰鍰之空間,惟此須俟緩起訴猶豫期間屆滿後才可為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9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1084號刑事裁定預覽 ↗
異議人於緩起訴猶豫期間內,若有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規定之情形,檢察官尚得依職權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是於緩起訴之猶豫期間內,異議人之刑事訴追程序仍未終局確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交聲字第1782號刑事裁定預覽 ↗
(四)另上開緩起訴處分既猶豫期間尚未屆滿,既有撤銷緩起訴並依法追訴之可能,已如上述,則原處分機關是否能再對被處分人依法裁處罰鍰,自應於猶豫期間屆滿時再視情況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交抗字第649號刑事裁定預覽 ↗
是以因緩起訴於猶豫期間內有遭撤銷之可能,須待緩起訴處分實質確定時(即緩起訴猶豫期間經過而未經撤銷),被告才最終地免於刑事訴追,原處分機關始得為行政裁罰,交通法庭亦同(
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簡字第7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依此,本件原告既尚未收受系爭商品,自不生7日猶豫期間之計算,更遑論已逾7日猶豫期間而不得主張解除本件契約之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9年度交抗字第34號刑事裁定預覽 ↗
,該緩起訴處分尚有遭撤銷之可能,況異議人於緩起訴猶豫期間,既已遵照檢察官命令繳交捐款緩起訴處分金(已生實質刑罰效果),苟異議人於緩起訴處分猶豫期間內,又遭撤銷該緩起訴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四年度家抗字第一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次順序繼承人焉有拋棄繼承之機會,故次順序繼承人應於知悉先順序繼承人拋棄繼承生效始能認知悉其得繼承之日,應於先順序繼承人拋棄繼承生效使其成為應繼承之人後,方能起算二個月拋棄繼承之猶豫期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交聲字第九五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異議人遲至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始向原處分機關轉送本院聲明異議,有異議狀一份存卷可按,其已逾二十日猶豫期間,且無從補正,應認其聲明異議為不合法,逕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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