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領域的解釋依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條第3款、臺北市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自治條例第3條規定,「現有巷道」係指供公眾通行且因時效而形成公用地役關係之非都市計畫巷道。即供公眾通行,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