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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33號行政判決預覽 ↗
該執行要點第6點及第7點規定擴大「現有巷道評議小組」之權限,讓現有巷道評議小組對於無爭議之現有巷道事件,以及未經合法申請廢道或改道之現有巷道爭議事件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73號行政判決預覽 ↗
「現有巷道」,故「現有巷道」與「既成道路」內涵實有不同,不應混淆。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8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四、經主管機關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五、依其他法令認定之現有巷道。」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既非重新認定現有巷道案之申請人,系爭巷道為早在69年曾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系爭公告僅就該巷道之通行現況情形,重新認定,非認定一條新的現有巷道,原告亦未申請建築,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278號行政判決預覽 ↗
,於地籍套繪圖上套繪系爭基地內現有巷道部分之邊界線,基地位置圖、現況計畫圖等亦應標明現有巷道之位置,及一併指定該現有巷道之邊界線,以符系爭土地內部分屬現有巷道之事實。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541號行政判決預覽 ↗
依上開規定可知,涉及現有巷道之建築線指定,其現有巷道存否之認定,乃建築線指定之前提。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29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以指定建築線範圍內,包含現有巷道及退讓的土地,並非全部均為現有巷道。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五八二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屬於現有巷道,也是公共通行要件已經成立,海佃路在日本時代就已經有了」、「所謂現有巷道包含都市○○道路、非都市○○道路,只要構成供公共通行都可以解釋為現有巷道,現有巷道是廣義解釋,現有巷道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86號行政判決預覽 ↗
,於地籍套繪圖上套繪系爭基地內現有巷道部分之邊界線,基地位置圖、現況計畫圖等亦應標明現有巷道之位置,及一併指定該現有巷道之邊界線,以符系爭土地內部分屬現有巷道之事實。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5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而涉及現有巷道之建築線指定,其現有巷道存否之認定,乃建築線指定之前提;涉及現有巷道之建築線指定,具有確保未來道路寬度,避免建築物佔用道路範圍之功能,兼含保障公眾通行之公益目的。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07號行政判決預覽 ↗
5條第1項第5款「73年11月7日修正公布前,曾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之規定認定「現有巷道」時,除非該建築線之指定被撤銷或該現有巷道被廢止或部分廢止,否則應本於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546號行政判決預覽 ↗
72年間指定建築線範圍之現有巷道,依前揭之說明,該紅色斜線範圍部分自不能謂係該72年間曾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原處分援用行為時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第2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認定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40號行政判決預覽 ↗
;故系爭土地既已符合上開條例第19條第5款現有巷道之要件,即得認定為現有巷道,其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之性質無礙於現有巷道之認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423號行政判決預覽 ↗
,為供公眾通行之現有巷道,如認現有巷道有廢止之必要,逕依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1條提出申請。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345號行政判決預覽 ↗
足見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規定之現有巷道,以現有巷道現仍存在為前提,如該巷道客觀上已不存在,即無從據以認定為現有巷道。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08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㈡現有巷道之長度,為現有巷道與連接道路間之距離。㈢現有巷道中心線,為現有巷道寬度各中心點連成之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50號行政判決預覽 ↗
⑶原告所有之系爭土地(甲證4編號7線圈部份)並非中市建管自治條例第19條第1項第5款之現有巷道,本件原處分指定建築線應依據A現有巷道,不應將現有巷道認定在原告系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2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四、被告答辯及聲明:㈠答辯要旨:原告於68年已知悉系爭土地部分被認定現有巷道一事,且系爭現有巷道不符合廢道事由:⒈系爭現有巷道廢止案申請位置(巷道東側出入口即系爭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29號行政判決預覽 ↗
18日決議認定上開土地部分為現有巷道,相關地號及現有巷道範圍,請被告再行辦理公告事宜。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停字第14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下稱A現有巷道),其認定之建築線位置即「A現有巷道」,無論「A現有巷道」位置坐落地號有無爭議,訴願決定認「除非該建築線之指定被撤銷或該現有巷道被廢止或部分廢止,否則應本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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