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領域的解釋
消費者保護法第6條規定:「本法所稱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依此可知,主管機關是指實際負責執行消費者保護工作的機關,然因保護消費者的法規涵蓋層面很廣,不僅由某一機關單獨執行,所以依照現行政府體制及部門的業務與權責分工,按不同保護事項的性質,規定分別由不同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來辦理。例如房屋租賃為內政部,食品衛生檢驗、化粧品為衛生福利部,電器安全檢測及商品標示為經濟部,即以該商品或服務所屬事(產)業的權責管理機關為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