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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戒

刑事領域的解釋

解釋一:為保安處分之類型,規定於刑法第88條、第89條,針對施用毒品成癮或因酗酒以致犯罪,且已酗酒成癮及有再犯之虞者,基於維護社會公共安全之立場,施以禁戒。 解釋二:對於毒品成癮(88條)或酗酒成癮(89條)之犯罪人,強制其進入一定處所,進行禁戒之處分。另作為本處分的特別規定,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凡五年內犯或再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的行為人,應先令其進入勒戒處所進行觀察勒戒二個月,如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時,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少年犯罪);如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時,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最長一年。

  • 「禁戒」是刑事領域的法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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