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窺視非公開活動罪

刑事領域的解釋

為保障隱私權,刑法第315條之1第1款規定,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如望遠鏡)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構成「窺視竊聽罪」;如以錄音、照相、錄影等方式竊錄者,則構成同條第2款之「竊錄罪」。以上行為最高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 「窺視非公開活動罪」是刑事領域的法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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