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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22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本件被告被訴涉犯之刑法第315條之1第1款之無故窺視非公開活動罪,依同法第319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62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共同犯窺視非公開活動罪,甲○○、癸○○各處有期徒刑肆月;辛○○○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26號民事判決預覽 ↗
6號刑事判決被上訴人共同犯無故窺視非公開活動罪,判處甲○○有期徒刑3月、黃OO有期徒刑2月確定。
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簡字第525號刑事判決預覽 ↗
王建文犯窺視非公開活動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GPS裝置(含SIM卡壹張)壹組沒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05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窺視非公開活動罪處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3119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所犯上開恐嚇危害安全罪(1罪)、侵入住宅罪(2罪)、窺視非公開活動罪(2罪)共5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嘉簡字第13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年度簡上字第16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共同犯無故窺視非公開活動罪,有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刑事卷宗確認無訛。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30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且上訴人、許逸蓁、邱裕源因上開行為,經原法院判處上訴人犯窺視非公開活動罪,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有原法院101年度簡字第3092號刑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255號刑事判決預覽 ↗
選任辯護人蔡進清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36872號)及追加起訴(99年度偵字第14634號),本院判決如下:主文甲○○犯窺視非公開活動罪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非字第二八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甲○○○共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侵入住宅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窺視非公開活動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3424號刑事判決預覽 ↗
16所示之物,則係被告林敬雄、莊世華所有,為被告林敬雄等8人妨害秘密犯行所生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被告林敬雄等8人所犯圖利窺視非公開活動罪項下宣告沒收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2581號刑事判決預覽 ↗
窺視非公開活動罪部分不得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25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文進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9124號),本院判決如下:主文黃文進犯窺視非公開活動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07號刑事判決預覽 ↗
2罪(以上參見本院103年度簡字第3119號判決);於102年4月23日起至同年5月2日止犯窺視非公開活動罪1罪(以上參見本院103年度簡字第3054號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73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核被告丁○○就犯罪事實一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就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1款之窺視非公開活動罪。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591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鍾錦坤所犯窺視非公開活動罪,與張恆輯、翁笙荏間具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6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鍾錦坤所犯窺視非公開活動罪,與張恆輯、翁笙荏具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226號刑事判決預覽 ↗
○路0號)3樓環球購物中心之「麵屋武藏」餐廳旁男廁如廁時,遭當時在隔壁間廁所之丙○○以行動電話鏡頭伸至廁所隔間板下方縫隙,窺視其如廁之非公開活動(丙○○所涉之窺視非公開活動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58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㈥原告另遭本院103年度易字第477號刑事判決,以違反刑法第315條之1第1款窺視非公開活動罪,判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其餘刑法第315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吳東易共同犯窺視非公開活動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胡阿輝共同私行拘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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