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領域的解釋
係指行為人必須具備特定資格與條件始能成立之身分犯,若無此等特定資格與條件則無法獨自成立犯罪。亦即,立法者在制定某一犯罪規定時,業將行為人之身分、資格考量在內,認為行為人必須具有特定之身分、資格,而實現該行為時,始會牴觸其犯罪之規範目的,若行為人並未具有此等身分、資格,即無法成立犯罪之正犯,至多僅能以共犯之型態來實現犯罪。如:公務員之圖利罪,若收受賄賂之人並無公務員之身分,則不成立此罪,其他例如:刑法第121條之不違背職務之公務員收受賄賂罪、第168條之偽證罪。此等身分又稱為構成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