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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苗簡字第五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甲○○雖非契約之債務人,惟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係純正身分犯之規定,而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為純正身分犯成立共犯之特別規定,故被告甲○○既與本件動產擔保交易債務人柯金伶就本件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苗簡字第144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基此,本罪之犯罪主體為「將受強制執行之際的債務人」,而非泛指一般債務人,屬純正身分犯。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979號刑事判決預覽 ↗
第2項以行為人必須具有前項所定身分之人,達二人以上而為法定加重其刑之要件,同屬純正身分犯之規定,而非不純正身分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3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從而,本罪之行為主體為「將受強制執行之際的債務人」,而非泛指一般債務人,屬純正身分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四九二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為純正身分犯成立共犯之特別規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苗簡字第102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為純正身分犯成立共犯之特別規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364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次按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此為純正身分犯成立共犯之特別規定;查本件被告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537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為純正身分犯成立共犯之特別規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八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為純正身分犯成立共犯之特別規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88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查被告行為後,罰金刑之計算單位及處罰、共同正犯、純正身分犯、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之規定,均有修正:1.罰金刑之計算單位及處罰部分:刑法第33條第5款業於94年2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60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構成身分」及「加減身分」,可分為純正身分犯與不純正身分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八一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為純正身分犯成立共犯之特別規定。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94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從而,本罪之行為主體為「將受強制執行之際的債務人」,而非泛指一般債務人,屬純正身分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六一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為純正身分犯成立共犯之特別規定。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05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基此,本罪之犯罪主體為「將受強制執行之際的債務人」,而非泛指一般債務人,屬純正身分犯。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二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本罪係屬純正身分犯,其不具有該身分之人與具有身分之人共同實行犯罪,其不具該身分之人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仍以共同正犯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252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就純正身分犯之構成,新法固僅係明確化限於共同為著手後之實行行為始得論以純正身分犯之共同正犯,且將正犯與共犯之定義進行嚴格區分,就本件而言,不論新舊法,均得構成共同正犯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101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論罪⒈按刑法上之身分主要可分構成身分與加減身分,前者指構成要件上之身分,以具一定身分為可罰性基礎者,如公務員貪污之各種犯罪所規定之身分(學理上稱之為純正身分犯),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07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從而本條項並不符合純正身分犯或不純正身分犯等任何身分犯之類型。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07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從而本條項並不符合純正身分犯或不純正身分犯等任何身分犯之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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