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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

行政領域的解釋

職災為職業災害的簡稱,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5款規定,職業災害是指因勞動場所的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的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另同法第5條規定,雇主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機械、設備、器具、原料、材料等物件的設計、製造或輸入者,以及工程的設計或施工者,應在設計、製造、輸入或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此等物件於使用或工程施工時,發生職業災害。該法乃是透過對於雇主、事業單位課予公法上義務,達成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的立法意旨。

  • 「職災」是行政領域的法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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