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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 91 年營建法規概要考古題

民國 91 年(2002)建築工程「營建法規概要」考試題目,共 5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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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應依建築法實施建築管理,試述建築法所規定的建 築執照有幾種?各有何意義?又建築法所稱建造行為所指為何?(20 分)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非都市土地得劃定為不同使用分區及依其 使用分區之性質,編定為各種用地。試述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及 丙種建築用地均容許建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說明三者之異 同?(15 分)
依都市計畫法規定,市鎮計畫應先擬定主要計畫書。 請就該法規定詳述主要計畫書應分別表明之事項?(10 分) 又何謂主要計畫圖?其比例尺之規定為何?(10 分)
建築物非經領得變更使用執照,不得變更其使用,為建築法第七十三條所 明定。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擅自變更使用,建築主管機關應如何處理? (15 分)
請參照括號內法令依據,解釋下列用語:(30 分) 建築物設備(建築法) 權利變換(都市更新條例) 樓層高度(建築技術規則) 約定共用部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副樁(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夾層(建築技術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