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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101·營建法規概要1/5

建築工程 101營建法規概要考古題

5 題申論題資料來源:考選部下載 .txt
跨年同科91-115

題目為考試當年公告版本,實務標準請以現行規範為準。

試題5
101
1

試詳述制定建築法之宗旨及其適用地區。(25 分)

101
2

試詳述制定區域計畫法之目的及其各主管機關所屬單位之主辦業務。(25 分)

101
3

試依營造業法規定,詳述營造業需於工地現場設置「工地主任」之條件。(25 分)

101
4

試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詳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優先劃定為更新地區 之條件。(25 分)

101
5

前款私設通路為連通建築線,得穿越同一基地建築物之地面層;穿越之深度不 得超過十五公尺;該部份淨寬並應依前四款規定,淨高至少三公尺,且不得小 於法定騎樓之高度。 前項通路長度,自建築線起算計量至建築物最遠一處之出入口或共同入口。 四、請比較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專案管理」(第39 條)及「機關代辦」(第40 條)於 工程實務執行上之差異。(15 分)對於不具備工程專業之採購機關,欲推動複雜之 大型工程專案時,應選擇機關代辦或專案管理為妥,請詳述理由。(10 分) 參考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39 條第1 項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本法將其對規劃、設計、供應或履約業務之專案管理,委託廠 商為之。 政府採購法第40 條第1 項 機關之採購,得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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